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詩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壢簡字第8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詩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某便利商店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錫箔紙上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10年1月4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43頁、第4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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