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八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忠沂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對犯罪事實供承不諱,而無串供之虞,是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