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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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江振峰
李慶昌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