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彥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彥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彥鈞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僅記載主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合先敍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賴彥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偽造│有期徒刑4│100年4月25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1年度訴│102年3月29日│彰化│101年度訴││彰化地檢│編號1、2│││文書│月,如易科│、100年10月│度偵字第9250號│地院│字第224號││地院│字第224號│102年3月29日│102年度執│曾定應執││││罰金以壹千│18日(附表五│101年度偵字│││││││字第3329號│行有期徒││││元折算壹日│編號1、4部分│第661、663、││││││││刑1年1月││││(二次)│)│759、829、2090││││││││││││││號│││││││││├─┼───┼─────┼──────┼───────┼──┼─────┼──────┼──┼─────┼──────┼─────┤││2│詐欺│有期徒刑4│99年9月30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1年度訴│102年3月29日│彰化│101年度訴│102年3月29日│彰化地檢│││││月,如易科│-100年8月25│度偵字第9250號│地院│字第224號││地院│字第224號││102年度執│││││罰金以壹千│(附表五編號│101年度偵字│││││││字第3329號│││││元折算壹日│2至3、5至10│第661、663、││││││││││││(八次)│部分)│759、829、2090││││││││││││││號│││││││││├─┼───┼─────┼──────┼───────┼──┼─────┼──────┼──┼─────┼──────┼─────┼────┤││行使偽│有期徒刑4│100年3月17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0年度訴│102年5月21日│彰化│100年度訴│102年5月21日│彰化地檢│編號3至5││3│造文書│月,如易科│-100年4月14│度偵字第9250、│地院│字第1552號││地院│字第1552號││102年度執│曾定應執││││罰金以壹千│日(附表一(│10555、10556、│││││││字第3333號│行有期徒││││元折算壹日│六)編號2部│10557、10558號││││││││刑9月│││││分)││││││││││││││││││││││││├─┼───┼─────┼──────┼───────┼──┼─────┼──────┼──┼─────┼──────┼─────┤│││詐欺│有期徒刑4│100年6月21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0年度訴│102年5月21日│彰化│100年度訴│102年5月21日│彰化地檢│││4││月,如易科│、100年2月15│度偵字第9250、│地院│字第1552號││地院│字第1552號││102年度執│││││罰金以壹千│日(附表一(│10555、10556、│││││││字第3333號│││││元折算壹日│六)編號1、3│10557、10558號││││││││││││(二次)│部分)││││││││││├─┼───┼─────┼──────┼───────┼──┼─────┼──────┼──┼─────┼──────┼─────┤│││偽造│有期徒刑4│100年9月7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0年度訴│102年5月21日│彰化│100年度訴│102年5月21日│彰化地檢│││5│文書│月,如易科│-100年10月14│度偵字第9250、│地院│字第1552號││地院│字第1552號││102年度執│││││罰金以壹千│日(附表二(│10555、10556、│││││││字第3333號│││││元折算壹日│四)編號1至3│10557、10558號││││││││││││(三次)│部分)││││││││││││││││││││││││├─┼───┼─────┼──────┼───────┼──┼─────┼──────┼──┼─────┼──────┼─────┼────┤││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2月29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1年度訴││彰化│101年度訴││彰化地檢│編號6至9││││月,如易科│-100年8月2日│度偵字第9250號│地院│字第477號│102年8月5日│地院│字第477號│102年8月5日│102年度執│曾定應執││6││罰金以壹千│【附表一】八│、101年度偵字│││││││字第4389號│行有期徒││││元折算壹日│編號1-4、│第1390、3041、││││││││刑1年2月││││(十二次)│7-13、17│3380、3954、││││││││││││││4201號│││││││││├─┼───┼─────┼──────┼───────┼──┼─────┼──────┼──┼─────┼──────┼─────┤│││行使偽│有期徒刑4│100年4月14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1年度訴│102年8月5日│彰化│101年度訴│102年8月5日│彰化地檢│││7│造文書│月,如易科│-100年8月31│度偵字第9250號│地院│字第477號││地院│字第477號││102年度執│││││罰金以壹千│日【附表一】│、101年度偵字│││││││字第4389號│││││元折算壹日│八編號6、16│第1390、3041、││││││││││││(二次)││3380、3954、││││││││││││││4201號│││││││││├─┼───┼─────┼──────┼───────┼──┼─────┼──────┼──┼─────┼──────┼─────┤││││有期徒刑4│99年12月24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1年度訴│102年8月5日│彰化│101年度訴││彰化地檢│││8│使公務│月,如易科│、100年3月24│度偵字第9250號│地院│字第477號││地院│字第477號│102年8月5日│102年度執││││員登載│罰金以壹千│日【附表一】│、101年度偵字│││││││字第4389號││││不實│元折算壹日│八編號14、15│第1390、3041、││││││││││││(二次)││3380、3954、││││││││││││││4201號│││││││││├─┼───┼─────┼──────┼───────┼──┼─────┼──────┼──┼─────┼──────┼─────┤│││行使偽│有期徒刑4│100年8月31日│彰化地檢100年│彰化│101年度訴││彰化│101年度訴││彰化地檢││││造文書│月,如易科│【附表一】八│度偵字第9250號│地院│字第477號│102年8月5日│地院│字第477號│102年8月5日│102年度執│││9││罰金以壹千│編號5│、101年度偵字│││││││字第4389號│││││元折算壹日││第1390、3041、││││││││││││││3380、3954、││││││││││││││4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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