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13號抗告人即原告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3號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案4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5年7月18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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