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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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767號再抗告人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繼承人)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3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提起再抗告,已聲請再抗告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是,再抗告人並未繳納第三審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再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