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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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48號聲請人 買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 梁春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4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