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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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162號上訴人 陳銘輝
周琪 諭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5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7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銘輝、周琪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理由容後補提),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之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