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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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02號再抗告人 曾信達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9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曾信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