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及遠離住居所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