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劉恂達
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依原
告所提出之貸款契約第18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
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
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
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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