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債權人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 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蕙 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 韓蕙伃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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