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債權人 黃薪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歐佩玲 」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方記載歐佩玲,並未釋明其身分)。
㈡相對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