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7號再審原告 張全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元俊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予駁回其訴。
二、請具體表明再審之事證及依據法條?(並附繕本乙份)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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