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憲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林淙文 違憲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蕭仁正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其自訴狀1件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黃麗玲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