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吳翠玲 被告 楊子詮
李銘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刑事訴訟法501條規定雖以同時判決原則,然僅為訓示規定,附民訴訟不因漏未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而訴訟繫屬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