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91號聲請人 鍾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鍾佳宏│華南商業銀行萬│98年11月30日│12,500元│AD0000000││││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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