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518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發票人之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518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發票人之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