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祈銘
林崇榮陳姿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09號),已於民國106年3月7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告訴人等業均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06年3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和解書各5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頁至第101頁),本院因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