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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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愈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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