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柏宏選任辯護人黃德賢律師被告孫玉敏選任輔佐人 楊豐瑜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33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