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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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48號聲請人 張真利 上列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事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任一項之文件,逾期駁回其聲請。
(1)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2)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物之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3)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或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