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永安風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建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並依該上訴利益金額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陳報確切之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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