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義仁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義仁為告訴人 廖義德 之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並均為通訊軟體「LINE」之使用者,亦均有加入其家族成員「麻竹坑- 廖氏 家族」群組,得對特定之多數人(即渠等「LINE」之「麻竹坑-廖氏家族」群組)傳送訊息。被告質疑告訴人廖義德未盡照顧母親之責任,且有染指照顧母親之外籍看護 張氏幸 之情,於民國108年5月26日上午8時47分許在上開群組傳送「假孝子,真奪產」之訊息,又於同日下午7時51分傳送「家醜外揚,正義得以伸張」之訊息,於同年6月12日上午7時11分許,傳送「學佛心不正,在(再)怎麼吃素,永遠都是廢人!」之訊息,於同月18日傳送「其實70歲到越南結婚也不錯,只是不要騙我們說是去大陸玩,尤其是吃素的人,不要說謊話!」之訊息,於同年7月26日下午6時23分許,傳送「有些人連越南外勞都吃了,還有甚麼不能吃的?」之訊息,影射告訴人廖義德,因告訴人廖義德未有回應,被告竟於108年10月16日上午8時3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群組傳送「俗話說長兄如父,但在我身上看到的卻是長兄連禽獸都不如,全家人不如一個越南外勞……」等文字,散布予上開群組之可得特定之多數人瀏覽,直接指摘侮辱告訴人廖義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茲據告訴人廖義德於109年5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且被告與告訴人廖義德就本案確已調解成立,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