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14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4年8月30日確定,95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