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8年度聲字第91號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毓秀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