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美年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婚 字第 188 號裁定(98.03.05)[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家調 字第 15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