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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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