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4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而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1紙、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送達證書影本2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各1件在卷可參,被告應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合法適當,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