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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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振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唐振生業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