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號一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參、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在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伍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拾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意旨,本案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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