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64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奕翰
       吳怡
被   告  蕭貴嬌
訴訟代理人  蕭金煥
被   告  蕭蘇先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
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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