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債務人樓 蔡美華 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樓大良 債權人 呂筱昀 債權人 蔡水雹 債權人 吳美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名下存摺明細影本所載,其清算財團財產包括:股票3筆(含茂綸公司股票507股、橘子公司股票139股、星雲公司股票43股)、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555元、中壢內壢郵局存款3萬9780元。關於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依民國100年2月10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決議,除就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不處分外,就其他財產(股票、存款)均認應予處分變價,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紀錄為憑。依上開決議內容,本院業就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予以變價完畢(含股票變賣所得1萬5049元及存款3萬9580元),且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