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3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功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碧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