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仁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
8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就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經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
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9月30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佔│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5日│103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676號│緝字第6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04年度桃簡字第││實││897號│898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日│105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04年度桃簡字第││決││897號│898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3月1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802號(10│字第4611號(105│││5執緝1537發監執│執緝1536發監執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