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艾比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禮維 代理人 陳森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4年2月20日│34,283元│392624││││司何勇魏│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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