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懷民選任辯護人劉順寬律師被告陳佳俊
林富鈿 選任辯護人葉鈞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文澄
張宗仁 選任辯護人 張智程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葉智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懷民、陳佳俊、林富鈿、林文澄、張宗仁、葉智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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