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呂俊賢 被告 陳為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72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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