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5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法定不變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即本件上訴期間業於111年10月19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1年10月21日始提起上訴,有家事抗告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其上訴已逾期,依前揭說明,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