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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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 林定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