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社團解散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 劉秀雄 右聲請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聲請社團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所載「聲請新團解散事件」,應更正為「聲請社團解散事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