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61號聲請人 江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翔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本票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鍾翔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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