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吳安可 原告與被告 周秉睿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