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114號被告楊美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美容於民國108年10月1日1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該路及中正南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 曾惠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於該處停等紅燈,楊美容竟騎乘上開車輛往前追撞曾惠娟所騎乘機車,致曾惠娟受有兩上臂扭挫傷、左膝擦傷、腰椎、左臀及左小指挫傷、下背痛等傷害。
二、案經曾惠娟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美容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惠娟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永和醫院診斷證明書2張、溫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1張、現場照片1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檢察官林怡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怡寧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