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203,3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17,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6,0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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