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與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狀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費新臺幣284,800元。茲依,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