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222號債權人慧綺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甲○○
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定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