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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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曾琬鈴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 國偉國
國珮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 律師
陳冠甫 律師 羅子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具狀陳明,倘認本件系爭贈與契約有效成立,則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有無意見?另請原告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係依民國111年1月2日被繼承人 國剛 於我國銀行帳戶之結存金額所為之計算,然依贈與契約尚有其他贈與之約定,就其他約定部分,有無其他主張?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