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6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茂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院108年12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白色粉末3包(含3個塑膠袋)1.毛重:1.8860公克2.淨重:1.2971公克3.取樣量:0.0025公克4.驗餘量:1.2946公克5.檢出海洛因成分2白色或透明晶體12包(含12個塑膠袋)1.毛重:18.7808公克2.淨重:15.8924公克3.取樣量:0.0644公克4.驗餘量:15.8280公克5.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晶體1包(含1個塑膠袋)1.毛重:0.2710公克2.淨重:0.1016公克3.取樣量:0.0160公克4.驗餘量:0.0856公克5.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