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嘉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嘉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9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64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00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⑥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揭①至⑥案件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10月7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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