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建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91公克)及用以盛裝前述毒品之扣案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尤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淨重0.0121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褐色透明晶體1包,係自扣案之吸食器內所刮取等
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9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0、28頁),且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為0.0121公克,驗餘淨重為0.0091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10月6日北榮毒鑑定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毒偵卷第54-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扣案吸食器1組係用以盛裝前述毒品,依目前檢驗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是扣案吸食器1組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併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